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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2、负责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负责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呼伦贝尔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呼伦贝尔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3、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4、研究提出呼伦贝尔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和呼伦贝尔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负责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6、研究提出呼伦贝尔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负责呼伦贝尔市外引内联项目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7、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8、研究制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9、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10、组织协调呼伦贝尔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负责制定规划、研究政策、组织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等工作。
11、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管理、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12、承办市政府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